(2017)吉240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增臣与冯国财、王继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臣,冯国财,王继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008号原告:赵增臣,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冯国财,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王继成,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原告赵增臣诉被告冯国财、王继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增臣负担。审 判 长 李 雪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周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裴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