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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引占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引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郭引占,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委托代理人马虎勤,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系申请执行人郭引占之子。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负责人范继勇,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引占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引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郭引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237.6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773号民事调解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喜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