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侯宏伟与朱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宏伟,朱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750号原告:侯宏伟,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朱阁,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原告侯宏伟诉被告朱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侯宏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宏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侯宏伟负担。审 判 员 石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金慧清书 记 员 蔡 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