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与周泽进、李桂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周泽进,李桂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主要负责人:陈洁,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泽进,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汉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先,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汉寿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泽进、李桂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洪审 判 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周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彭 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