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150号原告周某,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陈某,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佳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