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发胜与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发胜,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121号申请人王发胜,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永铜梁区石鱼镇政府大院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62674941D。法定代表人叶松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发胜与被申请人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对被申请人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发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本院认为,该请求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少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房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