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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行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叶相应、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相应,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行终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相应,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湖北恩施人,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恩施市中心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陈启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礼,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叶相应因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行初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行初3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野审判员 彭 文审判员 聂礼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