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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鹭岛人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瑞祥方志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鹭岛人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瑞祥方志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66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鹭岛人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一里3号楼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8331392。法定代表人:焦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市瑞祥方志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997号奥网国际河村1#1-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8275286U。法定代表人:刘年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3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瑞祥方志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2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