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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民特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洪潇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潇巍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430号申请人:洪潇巍,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华,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洪潇巍因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7月25日在“鸿祥57”轮担任大副期间被拖欠工资72,000元(人民币,下同),现因“鸿祥57”轮被本院强制拍卖,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上述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厦门海事法院民事调解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鸿祥57”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洪潇巍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权与“鸿祥57”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厦门海事法院(2016)闽72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真实合法且已生效,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洪潇巍的债权登记申请;二、对申请人洪潇巍登记的工资72,000元债权予以确认。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洪潇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星亮书 记 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