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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昌宏与要昶光、张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宏,要昶光,张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6民初918号原告:李昌宏。被告:要昶光。被告:张艳君。原告李昌宏诉被告要昶光、张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昌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要昶光、张艳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9000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份,二被告经原告弟弟介绍,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45000元,当时双方约定每月付利息3000元,至2017年1月24日二被告共计欠原告利息34000元,连同借款本金共计17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要昶光、张艳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要昶光、张艳君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向原告借款145000元,截止2017年1月24日欠原告利息34000元。经本院审查,借条上有被告要昶光、张艳君的签字及捺印,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庭审调查、对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要昶光和张艳君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被告要昶光、张艳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45000元,双方约定被告每月付原告利息300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利息,截止2017年1月24日,二被告欠原告本金145000元、利息34000元未付,二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为原告出具了相应借条。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月向原告借款1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145000元,本院应予支持。双方对利息有约定,但经核算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所欠利息34000元,被告应按32866.67元支付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第21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要昶光、张艳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李昌宏借款本金145000元、截止2017年1月24日的利息32866.67元及顺延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被告要昶光、张艳君负担19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