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宝信等与李树民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信,潘瑞山,康会贤,王少文,佟玉明,李树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362号原告李宝信,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潘瑞山,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康会贤,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少文,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佟玉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慧娟。被告李树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李宝信、潘瑞山、康会贤、��少文、佟玉明诉被告李树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树民排除妨害,将占用的公共通道腾出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五原告与被告同系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克勒沟村同组村民,五原告位于刘玉成房后的承包地相邻,2010年5月4日,被告李树民与案外人刘玉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玉成将坐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克勒沟村李树民房后砖房三间(包括地面)争议土地相邻的房院及土地卖给被告李树民。2007年以前该争议土地上留有一条宽3米的通道供原告去各自的承包地种地通行使用,之后被被告李树民用堆放的煤堆堵住,阻碍了五原告经营承包地的正常通行,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宝信、潘瑞山、王少文、康会贤、佟玉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