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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江西晶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芳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晶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443号申请人江西晶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工业园工信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7687119-5。被执行人刘芳平,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晶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芳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廖诚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