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重庆回味碗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唐五四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五四,唐启珍,重庆回味碗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8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745387。法定代表人:张晓川,该银行行长。被申请人:唐五四,男,土家族,生于1971年5月11日,住重庆市石柱县。被申请人:唐启珍,女,土家族,生于1973年3月4日,住重庆市石柱县。被申请人:重庆回味碗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玉带河北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5574-6。法定代表人:唐五四,该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五四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渝0240执保2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唐五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一套。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黎 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