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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翼宇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翼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229号移送执行单位:泾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张翼宇。被执行人张翼宇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2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1日,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服刑期满后外出,无法与其联系。因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可再次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82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中有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戴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