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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成与石学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石学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856号原告:王成,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石学昌,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上区。原告王成与被告石学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学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石学昌偿还货款25148元及利息1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中铁十九局承修S101路面工程时,石学昌承接中铁十九局搅拌站石料供给,石学昌找到我让我给他提供石料。之后我多次向石学昌提供石料,2013年3月23日我与石学昌进行结算,石学昌尚欠我石料款25148元,此款至今未付。石学昌未作答辩。王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予以佐证欠条原件一张,拟证明:石学昌尚欠王成货款25148元。通过举证质证,本院对王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且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对此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中铁十九局承修S101路面工程时,石学昌承接中铁十九局搅拌站石料供给,石学昌找到王成让他为其提供石料。之后王成多次向石学昌提供石料,2013年3月23日,王成与石学昌进行结算,石学昌尚欠王成石料款25148元,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石学昌赊购王成石料事实清楚,因此,王成要求石学昌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成与石学昌在结算时未对欠款利息进行约定,因此,王成要求石学昌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学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成货款25148元;二、驳回原告王成要求石学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9元,原告王成负担235元,被告石学昌负担4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永根审 判 员  董维秀人民陪审员  韩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