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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保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南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保55号之1原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国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文梅,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晓玲,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南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全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祥忠、叶佳伟,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南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要求对被告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及原告担保的财产进行解封。本院认为,原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西南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同时解除对原告担保物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子新人民陪审员  李 陈人民陪审员  戴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柯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