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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支行与朱根才、虞帮国、杨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支行,朱根才,虞帮国,杨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胜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根才。被执行人:虞帮国。被执行人:杨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根才、虞帮国、杨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虞帮国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查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