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支行与朱根才、虞帮国、杨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支行,朱根才,虞帮国,杨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胜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根才。被执行人:虞帮国。被执行人:杨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根才、虞帮国、杨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虞帮国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查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