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超平与被告莫红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平,莫红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846号原告:张超平,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住潜江市竹根滩镇周岭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银祥,潜江市泽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红州,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职业不详,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街道小东门。原告张超平与被告莫红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超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超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0,由原告张超平负担。审 判 长 吴绪华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雅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