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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毛小东故意伤害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小东,曾用名毛壮壮,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沭县临沭街道毛桃园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小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小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毛庆林因超生罚款一事与当时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村村民毛灯密产生矛盾,积怨已久。2015年5月8日下午,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当日17时许,毛庆林到临沭街道毛桃园村村民毛庆磊的超市买煎饼,在该超市门口,��告人毛小东与其父亲毛灯密、叔叔毛伟、哥哥毛小山辱骂毛庆林,后毛小山持木棍对毛庆林背部实施殴打,毛小东、毛伟、毛灯密对毛庆林拳打脚踢。期间,毛庆林多次爬起欲逃跑均又被四人追回按倒,尔后,被告人毛小东又手持木棍砸至毛庆林腰背部,木棍被砸断。毛庆林的损伤为左侧腰部软组织损伤,左侧第2、3、4腰椎横突骨折并相应区软组织肿胀,构成轻伤一级。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小东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毛小东的原供述,被害人毛庆林的陈述,证人毛灯密、毛伟、毛小山、李秀行、毛庆磊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函、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小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毛小东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小东积极赔偿被害人毛庆林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并到临沭县司法局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小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宝华审 判 员  孙沂峰人民陪审员  梁 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亚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