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学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767号原告:李学红,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李波,行长。原告李学红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宗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