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坤与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514号原告:张坤,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凤成大道北侧、世纪大道东侧中南国际城。法定代表人:荣帅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与被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3元,减半收取2526.5元,由原告张坤负担。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胡长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秦小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