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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溱溱、饶五化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张溱溱,饶五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333号申请人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丰县范楼镇丁寨村胡楼。法定代表人曹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卫峰,男,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张溱溱,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养殖户,住沛县。被申请人饶五化,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申请人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张溱溱欠其货款80000元,被申请人饶五化自愿为其担保,逾期未结。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张溱溱、饶五化转移财产,申请人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饶五化5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饶五化5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仇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