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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5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竹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竹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5467号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辰曲里底商23号。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竹君,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