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8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瑞华与谢泽云、郭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华,谢泽云,郭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761号原告谢瑞华。被告谢泽云。被告郭丽平。原告谢瑞华与被告谢泽云、郭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瑞华、被告谢泽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丽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瑞华诉称,2012年7月3日,被告谢泽云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2年7月12日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借款30000元。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谢泽云辩称,2012年7月3日向原告借的10000元用于赌博,按每天300元利息支付了9天,到2012年7月12日当日,原告带我去长汀赌博,再借了5000元给我,写借条时叫我写20000元,说是包含原来的10000元借款,实际上原告只借了15000元给我,要还也只能还15000元。因为是赌债,不合法,我妻子也不知情,本案借条已过诉讼时效。被告郭丽平未作答辩,但在庭审后提交书面意见称,不管是否是赌债,就算是正当用途,我也是无辜的,因为双方都没有告知我,我认为我是无责任的。被告谢泽云、郭丽平均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日,被告谢泽云向原告谢瑞华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谢瑞华手现金壹万元(人民币10000.-),此据,今借人:谢泽云,身份证:2012.7.3”。2012年7月12日被告谢泽云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谢瑞华手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此据,今借人:谢泽云,身份证:2012.7.12”。两张借条均没有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10月或11月期间,原告与被告谢泽云曾电话联系过,并谈起过债务如何处理。此后因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催收亦未果,故而成讼。另查明,被告谢泽云与郭丽平于200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两张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谢瑞华主张被告谢泽云向其借款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谢泽云出具的借条,两张借条中均写明“今借到谢瑞华手现金”,且均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谢泽云辩称系赌债、交付现金只有15000元并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对被告的辩称亦未予认可,庭审中被告谢泽云又认可2016年10月或11月曾经与原告通过“如何处理债务”的电话,故本院对被告谢泽云的辩称均不予采信。所以本院认定被告谢泽云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债权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时还款,故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谢泽云、郭丽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谢泽云、郭丽平均辩称该笔借款与被告郭丽平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谢泽云个人债务,且原告对其辩称不予认可,故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被告谢泽云、郭丽平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丽平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所以本院对被告谢泽云、郭丽平的这一辩称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泽云、郭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谢瑞华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谢泽云、郭丽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