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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崔俊勇与徐敬辉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俊勇,徐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崔俊勇,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徐敬辉,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详见财产调查表)。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91执2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