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仕明、方杭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仕明,方杭珍,李建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蔡仕明,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方杭珍,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李建元,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8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5692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82民初4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永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俞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