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华、林性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林性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987号申请执行人:高华,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性风,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华与被执行人林性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闽0128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闽0128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施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