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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美荣支付令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任联社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美荣,昔阳县赵壁乡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督26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张美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美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美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115.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