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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训桃、皮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训桃,皮桃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763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钢,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系该信用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慎维,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系该信用社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训桃,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皮桃英,女,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训桃、皮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4.26元,减半收取357.13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