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继峰与张朝文、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峰,张朝文,刘辉,刘保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第3508号原告:胡继峰,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张朝文,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辉,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保旗,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胡继峰与被告张朝文、刘辉、刘保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继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已预交),由原告胡继峰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