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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进与刘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刘道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891号原告:孙进,男,1973年12月24日生,住四川郫县xxx被告:刘道友,男,1977年4月24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xxx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原告孙进与被告刘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进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进承担。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