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进与刘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刘道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891号原告:孙进,男,1973年12月24日生,住四川郫县xxx被告:刘道友,男,1977年4月24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xxx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原告孙进与被告刘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进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进承担。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