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文盘与黄荣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荣,刘文盘,曲明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盘。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原审第三人:曲明南。再审申请人黄荣因与被申请人刘文盘、原审第三人曲明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民终6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王 锴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