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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于德林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938号原告:于德林,男。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世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林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德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德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德林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厚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