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3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与河南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宁陵二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某合作联社,河南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宁陵二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576号原告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贺建军,理事长。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洋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琳涵,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宁陵二分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郭洪生,经理。原告宁陵县某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宁陵二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马建学审判员  张庆生审判员  石铸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