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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彭玉珍、杨林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珍,杨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彭玉珍,女,1976年4月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杨林洪,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玉珍与被执行人杨林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林洪位于宜春市高士路979号附3栋5层2单元5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重1-20140042**号),而2016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6)赣09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对该房产的查封。2017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7)赣090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彭玉珍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宜春市高士路979号附3栋5层2单元5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重1-20140042**号)的所有权过户给彭玉珍。2、解除对宜春市高士路979号附3栋5层2单元5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重1-2014004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