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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9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石波与朱敏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石波,朱敏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970号之二原告:陈石波,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朱敏婷,女,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枚,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陈石波与被告朱敏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陈石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石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鉴定费25000元,由原告陈石波负担。审 判 长  王惠民审 判 员  向晓韵人民陪审员  钟南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洁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