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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心宇、王树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鑫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心宇,王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白明臣,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王心宇,男,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03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申请执行人王心宇、王树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王树林银行账户冻结,又将被执行人王树林名下的车辆车籍查封,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