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钟琦、广州坦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琦,广州坦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宇,叶伟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琦,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坦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钟琦。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昊扬,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宇,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伟杰,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玉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琦、广州坦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宇、叶伟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9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琦、广州坦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琦、广州坦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985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钟琦、广州坦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朝晖审判员 刘革花审判员 练长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永娟陶智斌潘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