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与何**、何小冬、****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何**,****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935号原告吴*,,户籍地址江西省。委托代理人张勇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户籍地址江西省。被告何**,户籍地址江西省。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尤**。本院在审理上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57208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何**、何**价值人民币57208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京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