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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覃茂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覃茂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3425号原告: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白露乡马厂村原福隆砖厂。法定代表人:吴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福,广西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茂正,男,1986年8月25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原告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覃茂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原告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柳州市方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超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