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1执1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业祖、姜德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祖,姜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业祖,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姜德军,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业祖与被执行人姜德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德军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财产情况,暂无回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