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执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房洪泰与被执行人刘凤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790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凤芹,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执79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凤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凤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凤芹在中国银行263727227851账户内存款人民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