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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0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0022号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41676-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529号。法定代表人:胡维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玉,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物业公司)与被告徐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联物业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联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