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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洪珍、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洪珍,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6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郑洪珍,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钜深,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权,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72号501室。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力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洪珍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顽逗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郑洪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洪珍无需再支付4938657.50元占有使用费(即驳回顽逗星公司一审主张相关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或返还郑洪珍相应退股金、分红款、代垫费用等款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顽逗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否定郑洪珍已缴2015年及2016年1-8月的承包费,判决郑洪珍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一、退股金、分红款、代垫费用等款项充抵承包款符合交易习惯。《合同法》第61条“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郑洪珍上缴2014年承包款明细表》第一部分为郑洪珍退李广才等个人股东的退股金71万元;第二部分为郑洪珍上交的承包金80万元;第三部分为郑洪珍与林力源的往来款项(记载为“林教授现金结算”)28万多元;第四部分为郑洪珍的410万承包保证金、98万元股金、71万元退股金的对应分红(注:分红按每年20%计付)共115.8万元,还有部分为郑洪珍投入的设施设备约9.3万元,由此可见双方以往年度上缴承包款的交易习惯并非仅限于郑洪珍交付的80万元现金承包费(80万元仅占2014年全部上缴承包款3048666.40元的26%),其余大部分承包款均以郑洪珍退股金、应得分红款、与林力源往来结算款和投入设施款进行充抵。另根据《郑洪珍童话世界承包款明细表》、《郑洪珍上缴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保证金》、林力源手写证明等关于缴纳承包保证金的证据,双方在收付不属于承包费的其他款项时,同样出现了以退股金、代付力源幼儿园费用充抵相应款项(承包保证金)的习惯做法。1.关于退股金。(1)《郑洪珍上缴2015年承包款明细表》虽然没有得到顽逗星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确认,但其中的退童话世界幼儿园股东任丁一股金42万元,有2015年5月7日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和2015年7月10日的《2015年童话世界幼儿园股东名单》予以印证属实,以上42万元退股金也符合双方之前(2014年)关于退股金充抵承包款的习惯做法,故该42万元应当计算纳入2015年承包款。(2)《郑洪珍上缴2016年承包款明细表》也没有得到顽逗星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确认,但其中同样有退童话世界幼儿园股东的退股金(本金)合计53万元,包括管彩云10万元、唐敏7万元、朱卫青3万元、李艳珍13万元、李本玉20万元,以上有2015年7月10日的《2015年童话世界幼儿园股东名单》、《广州市白云区童话世界幼儿园股份制合同》、股权证、股东身份证、股东申请书和确认书等证据予以印证。该53万元退股金应当计算纳入2016年承包款。2.关于分红款。(1)郑洪珍依约缴纳的承包保证金410万元,每年分红为20%。依据为双方《承包协议》中“一、承包的原则、目标”的“3、乙方应上交承包押金伍佰万元……甲方承诺每年给押金出资者20%红利”,双方在《郑洪珍上缴2014年承包款明细表》亦确认承包保证金410万元的当年分红为82万元并以此充抵当年承包款。为此按此交易习惯和计算标准,2015年同样应以当年分红82万元充抵当年承包款(如《郑洪珍上缴2015年承包款明细表》记载);2016年1-8月同样应以当年分红款82万元的2/3即54.67万元充抵2016年1-8月承包款。以上合计136.67万元应予充抵扣减承包款。(2)郑洪珍已交股金98万元,也有每年分红20%。依据为上述《承包协议》,《2015年童话世界幼儿园股东名单》、以及郑洪珍的股权证、相关股东的《广州市白云区童话世界幼儿园股份制合同》、《郑洪珍上缴2014年承包款明细表》亦确认童话世界股金98万元的当年分红为19.6元并以此充抵当年承包款。为此,按此交易习惯和计算标准,2015年同样应以当年分红19.6万元充抵当年承包款;2016年1-8月同样应以当年分红款19.6万元的2/3即13.07万元充抵2016年1-8月承包款。以上合计32.67万元应予充抵扣减承包款。(3)退股金95万元(任丁一42万元、管彩云10万元、唐敏7万元、朱卫青3万元、李艳珍13万元、李本玉20万元),也有每年分红20%。依据是《关于郑洪珍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补充协议》中“二、如果股东退股,退股股东退股金额由郑洪珍退回的,可享受退股股东当年全年分红”,以及相关股东的《广州市白云区童话世界幼儿园股份制合同》和确认书(相关退股股东确认由郑洪珍享有分红权)、《2015年童话世界幼儿园股东名单》(该名单有2015年分红金额)、《郑洪珍上缴2014年承包款明细表》亦确认退股金71万元的当年分红为14.2万元并以此充抵当年承包款。为此,按此交易习惯和计算标准,2015年退任丁一42万元股金同样应以当年分红8.4万元充抵当年承包款;退管彩云、唐敏、朱卫青、李艳珍、李本玉五人共53万股金也有对应2015年应分配但未分配的分红款10.6万元及退股当年即2016年全年分红款10.6万元。以上合计29.6万元应予充抵扣减承包款。3.关于林力源“借款”。(1)代付执行案款384485元。上述款项虽有林力源出具借款说明或提出借款,但实际郑洪珍并无向林力源支付或出借,而是由于顽逗星公司被刘娜玲、樊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郑洪珍代顽逗星公司直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缴付了上述执行款项。故该384485元实际上是郑洪珍代顽逗星公司清偿债务,郑洪珍依法有权要求以此抵销其应付顽逗星公司等额承包款债务。故以上384485元并非林力源个人借款,应予充抵扣减承包款。(2)代还林力源信用卡179476.83元(2015年共5笔,2016年1笔)。实际上,双方约定顽逗星公司收取承包款的银行账户正是林力源的私人账户,林力源也一直有以私人账户(包括以上信用卡)支付相关幼儿园费用的情形,正是由于顽逗星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个人和单位账户混同,郑洪珍才始终认为林力源个人信用卡就是被作为顽逗星公司账户用途使用,前述《郑洪珍上缴2014年承包款明细表》恰恰就有“林教授现金结算”的往来款项用于充抵承包款的先例,另顽逗星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的不利后果不应由郑洪珍来承担,故以上179476.83元也不属于林力源个人借款,应予充抵扣减承包款。(3)林力源借款发放工资。2015年12月8日,林力源为解决员工工资发放困难向郑洪珍借款293153.47元,该款实际是代垫顽逗星公司(专家部)员工工资,同理,该293153.47元不属于林力源个人借款,应予充抵扣减承包款。4.关于垫付顽逗星公司属下其他幼儿园费用。郑洪珍先后为顽逗星公司属下的其他幼儿园垫付费用合计787342.27元(包括2015年力源幼儿园254028.96元、高尔夫幼儿园260132.41元、顽逗星幼儿园268180.90元、2016年力源幼儿园5000元装修费),均有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菜谱、表格等材料予以证明,且前述《郑洪珍上缴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保证金》同样出现有代付力源幼儿园费用充抵承包保证金的习惯做法。5.关于其他开支。除上述具体项目数额之外,郑洪珍一审提供的其他代付开支要么与顽逗星公司有关,要么与童话幼儿园的投资项目有关,均应酌情予以充抵扣减承包费或返还郑洪珍。二、退股金、分红款、代垫费用等款项与承包费、承包保证金均属于同一合同、同一法律关系项下的债权债务,依法应当合并处理。首先,涉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承包保证金(押金)每年有20%的红利,也约定了郑洪珍不负责顽逗星公司之前的债权债务。其次,涉案承包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童话世界幼儿园承包经营过程中,如果股东退股,退股股东退股金额由郑洪珍退回的,可享受退股股东当年全年分红,在郑洪珍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经营期间,凡属投资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均列为上交经费。由此可见,郑洪珍所支付的退股金、应得分红款以及其他费用开支均为双方履行承包协议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承包费、承包保证金属于同一性质的款项,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予以充抵(抵销),尤其退股金、分红款等款项既有明确的依据,也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双方亦有先例可循,理应充抵承包款。在郑洪珍已提出返还上缴的2015年及2016年承包款的反诉请求之下,一审法院如果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进行释明,告知郑洪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而不是简单粗暴地驳回郑洪珍的反诉请求。三、顽逗星公司事后不确认退股金、分红款、代垫费用等款项为承包费,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郑洪珍提供2015年及2016年承包款明细表记载内容,顽逗星公司确认与否,只是双方事后的一个对账手续而已,无论双方对账是否成功,不影响郑洪珍事前已经发生因缴付相关款项从而形成债权债务的客观事实。值得一提的是,顽逗星公司正是在2015年6月发生股权变更,股东林力源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陈某,法定代表人亦变更为陈某的弟弟陈勇,新股东入主后就迫不及待地破坏郑洪珍的承包经营,想方设法着手布置收回童话世界幼儿园的经营管理权,实在有违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郑洪珍而言不公平。顽逗星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顽逗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顽逗星公司与郑洪珍签订的广州市白云区童话世界幼儿园《承包协议》,限令郑洪珍三日内向顽逗星公司返还广州市白云区童话世界幼儿园教学设施、场地、财务及人事资料等;2.郑洪珍向顽逗星公司支付未付的承包押金2689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郑洪珍向顽逗星公司支付2014年未付的承包费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6月15日起以140万元为本金计算至2014年12月14日,自2014年12月15日起以200万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郑洪珍向顽逗星公司支付2015年承包费2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5日起以145万元为本金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自2015年12月15日起以290万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郑洪珍向顽逗星公司支付2016年承包费1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15日起以150万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由郑洪珍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一审庭审中,顽逗星公司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及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郑洪珍向顽逗星公司支付未付的承包押金2689600元,另变更第5项诉讼请求为郑洪珍向顽逗星公司支付2016年1至8月的承包费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6年6月15日起以200万元为本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6项诉讼请求为由郑洪珍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担保金32275元。一审法院对顽逗星公司上述当庭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当庭予以准许。郑洪珍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确认顽逗星公司与郑洪珍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2.顽逗星公司返还郑洪珍承包押金508万元;3.顽逗星公司返还郑洪珍承包费7680088.95元;4.顽逗星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顽逗星公司出示《承包协议》一份,该协议记载由顽逗星公司(甲方)与郑洪珍(乙方)在2013年11月27日签订,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童话幼儿园,乙方应交承包押金500万元,2013年11月29日前付2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150万元,2014年1月20日前付150万元,甲方承诺每年给押金出资者20%红利即100万元,具体为7月15日付红利50%、12月31日付红利50%;该押金作为童话世界(童话幼儿园)股金,如完成指标,即为股金,若不能完成承包指标,则扣除未曾完成定额部分,合同期满甲方退回押金500万元;乙方应聘请高水平合格园长,该园长需做过国际园经历;承包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2014年承包费280万元、2015年承包费290万元、以后每年承包费不低于300万元,承包期间乙方利润超过300万元,须在超出部分按50%继续缴纳给甲方,承包款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缴纳;甲方指定承包款账户为林力源工商银行广州市下塘西路支行6222083602006968355;等等。郑洪珍出示《承包协议》一份,记载由顽逗星公司(甲方)与郑洪珍(乙方)在2013年11月27日签订,约定承包时间自2014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甲方指定承包款账户为林力源华夏银行广州市东风东路支行6226311510084201;其余内容与顽逗星公司出示的《承包协议》内容一致。郑洪珍还出示《关于郑洪珍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补充协议》,记载该协议由顽逗星公司(甲方)与郑洪珍(乙方)在2015年7月9日签订,约定甲方同意将童话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林力源变更为郑洪珍,在童话幼儿园经营过程中,如果股东退股,退股金额由郑洪珍退回的,可享受退股股东当年全年分红;乙方承包童话幼儿园经营期间,凡属投资幼儿园的设备设施,均列为上交经费。顽逗星公司与郑洪珍均只确认各自出示的《承包协议》,顽逗星公司对补充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主张郑洪珍未按约缴纳承包费。顽逗星公司为证实郑洪珍欠缴承包押金及承包费的事实,出示案外人广州安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出具的《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经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记载:(1)经审核,郑洪珍2014年1月至12月交纳承包广州市白云区童话世界幼儿园押金231.04万元,具体交款情况如下:①2014年1月9日交纳100万元,转款至户名林力源、开户行为华夏银行、账号为10×××52的账户上;②2014年1月l5日交纳10万元,转款至户名林力源、开户行为华夏银行、账号为10×××52的账户上;③2014年1月l7日交纳17.04万元,转款至户名林力源、开户行为华夏银行、账号为10×××52的账户上;④2014年1月16日交纳50万元,其中:30万元由户名为郑洪珍、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账号为62×××64转款至户名为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账号为36×××49账上;20万元由户名为郑洪珍、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账号为62×××64转款至户名为李艳珍、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账号为62×××69账面上,用于付力源1月费用。⑤2014年1月17日交纳12万元,由户名为郑洪珍、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账号为62×××64转款至户名为招爱慈、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账号为62×××07账户上,用于退童话世界幼儿园招爱慈的股金,⑥2014年1月27日交纳42万,由户名为郑洪珍、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账号为62×××64转款至户名为冯永孚、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账号为62×××54账户上,用于退童话世界幼儿园冯永孚的股金。(2)经审核,郑洪珍2014年1月至12月交纳承包款80万元,其中:①30万元由户名为郑洪珍、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账号为62×××64的账户转款至户名为郑洪珍、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账号为62×××07账户中;②40万元由户名为郑洪珍、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账号为95×××23的账户转款至由户名为郑洪珍、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账号为62×××07账户中;⑧10万元未附有转款单,但附有林力源收款收条一张。(3)2015年度贵单位账面上未显示有收到童话世界幼儿园押金款和承包款项。童话幼儿园章程记载该园举办者为林力源,园长为郑洪珍;该园办学许可证记载校长为郑洪珍,举办者为林力源,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20年8月31日。郑洪珍为证实已缴纳承包押金508万元,出示以下证明拟证实:1、金额分别为10万元(认股时间2010年12月)和88万元(认股时间是2012年10月)的股权证两份,记载姓名为郑洪珍。2、郑洪珍童话世界承包款明细表,记载2013年11月29日收郑洪珍交来承包现金39万元,2013年12月4日收郑洪珍交来承包现金20万元,2013年12月4日收郑洪珍另直接支付案外人李广财退股金10万元,2013年12月13日收郑洪珍交来承包金38万元,2013年12月16日收郑洪珍交来承包金22万元,2013年12月23日收郑洪珍交来承包现金499600元,2014年1月9日收郑洪珍交来承包金100万元,2014年1月15日收郑洪珍交来承包金10万元,2014年1月16日收郑洪珍交来承包现金50万元,2014年1月17日收郑洪珍交来承包金15万元,2014年1月27日收郑洪珍交来承包现金54万元、承包金20400元;金额共计410万元,该表下方加盖顽逗星公司财物专用章及出纳案外人范惠娴的签名。3、上述证据2明细表后附14笔款项的转账记录、电子回单、林力源手写证明等,记载除李广财的退股金10万外另有113万元也为郑洪珍支付的退股金,且林力源手写证明写明股东退股54万元由郑洪珍在童话世界承包款中支付;后附单据及证明均加盖顽逗星公司财务专用章,且除证明外均有范惠娴签名。4、林力源于2015年5月29日签名的郑洪珍上缴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保证金表格,对上述14笔款项一一记载,摘要记载为收郑洪珍交来承包金或现金及郑洪珍退李广财退股金;共计410万元。5,加盖顽逗星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记载收到郑洪珍转入华夏银行卡1099600元,收到郑洪珍交来承包金及现金2310400元。顽逗星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1中10万元股权证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并未同意郑洪珍将股权作为承包押金,对88万元股权证有异议,主张并未实际收到。对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只确认2014年1月9日至1月27日的8笔与审计报告对应的231.04万元,对其余款项不予确认,主张之所以会盖财务专用章是因为当时郑洪珍担任总园长并兼管财务工作,实际并未收到。郑洪珍为证实已缴纳2014年承包费,出示以下证据拟证实:1、林力源签名的郑洪珍上缴2014年承包款明细表,记载第一部分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2日郑洪珍退李广才、王贞频等人股金共计71万元;第二部分为2014年11月27日至2014年12月24日分三次交承包金80万元;第三部分为2014年12月26日,“林教授现金结算”287323.9元;第四部分为保证金410万分红82万元、童话世界股金98万元分红196000元、幼儿广播系统41600元、退股金71万元分红142000元、厨房A级评估51742.5元,共计3048666.4元;还写明2014年应交承包款280万元加上往来款287323.9元为3087323.9元,与3048666.4元的差额为38657.5元,制表时间为2014.12.30。2、林力源签名的郑洪珍购买童话世界幼儿园员工股份明细表、股份制合同、股权证、银行转账记录、确认书,记载郑洪珍购买的股金及转账支付的股金与证据1中记载的第一部分郑洪珍退案外人股金数额、人员一致。3、林力源签名确认的收据两张及华夏银行转账记录一张,该款项与证据1中第二部分金额一致。4、由郑洪珍与案外人深圳市万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的童话幼儿园厨房改造项目报价表、深圳市万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盖章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报价及支付款均为51742.5元。5、童话幼儿园与案外人广州大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校园广播及舞蹈室扩声系统合同》及广州大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记载童话幼儿园广播系统款项为41600元。顽逗星公司对证据1中第二部分予以确认,对林力源签名确认,但主张其他款项并未收到。对证据2的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主张部分股金应是由顽逗星公司退还的,不是由郑洪珍随意退还的。对证据3予以确认,对证据4、证据5关联性均不予确认。郑洪珍为证实已缴纳2015年承包费,出示以下证据拟证实:(1)郑洪珍上缴2015年承包款明细表,记载:1、2015年5月7日退案外人仁丁一童话幼儿园股金42万元;2、2015年5月7日应付郑洪珍分红款42万元*0.2为84000元;3、2015年5月21日缴案外人刘娜玲樊欣怡官司款384485元;4、2015年5月21日应付郑洪珍利息款384485*0.2为76897元;5、2015年12月15日410万元本金利息*20%为820000元;6、2015年12月15日童话股金分红98万元*20%为196000元;7、2015年12月15日李本玉股金分红20万元*20%为4万元;8、2015年12月16日还林力源建设银行信用卡尾号6131为33240元;9、2015年12月16日还林力源建设银行信用卡尾号8452为13660元;10、2015年12月16日还林力源建设银行信用卡尾号4531为3700元;11、2015年12月21日还林力源平安银行信用卡尾号7963为2786.9元;12、2015年12月25日还林力源光大银行信用卡尾号7921为8589.93元;13、2015年12月27日付千灯湖早教中心12月份租金及手续费17957元;14、2015年12月31日付顽逗星公司12月份社保费及公积金18000元;15、力源幼儿园应付款254028.96元;16、高尔夫幼儿园应付款260132.41元;17、顽逗星幼儿园应付款268180.9元,共为2901658.1元;该表下方写明2015年应交来承包款290万元,实缴2901658.1元,应返还郑洪珍1658.1元。(2)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记载郑洪珍于2015年5月7日向仁丁一转账42万元,留言为退童话幼儿园股东股金。(3)林力源于2015年5月21日出具的借款说明,写明顽逗星公司因刘娜玲、樊欣怡法律执行,资金不足向郑洪珍提出借款384485元,郑洪珍于2015年5月29日向法院缴纳执行款384485元。(4)转账记录电子回单8张,为证据(1)中的(1)3的官司款、(1)8-(1)12的信用卡还款转账记录、(1)13付千灯湖早教中心租金。(5)郑洪珍向林力源转账23130元付顽逗星公司12月社保费公积金、林力源转账给郑洪珍5130元,留言退还郑洪珍借款;23130元扣减5130元后的余额与证据(1)14对应。(6)力源幼儿园应付款明细表,记载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力源幼儿园的菜款、教材款、用品、文具等费用共计254028.96元,该表后附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菜谱、表格等材料,均是郑洪珍向案外人转账及案外人向郑洪珍或力源幼儿园开具收据。(7)高尔夫幼儿园应付款明细表,记载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高尔夫幼儿园的菜款、教材款、用品、文具等费用共计260132.41元,该表后附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菜谱、表格等材料,均是郑洪珍向案外人转账及案外人向郑洪珍或高尔夫幼儿园开具收据。(8)顽逗星幼儿园应付款明细表,记载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顽逗星幼儿园的教材款、用品、汽油费、工资、社保、开门利是等费用共计304938.6元,该表后附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菜谱、表格等材料,均是郑洪珍向案外人转账及案外人向郑洪珍或顽逗星幼儿园开具收据。顽逗星公司对证据(1)不予确认,主张无任何签名及盖章;对证据(2)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3)主张是为借款关系,并非承包款关系;对证据(4)不予确认,主张信用卡是郑洪珍自己消费自己还款,还主张千灯湖早教中心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6)、(7)、(8)均不予确认,主张与童话幼儿园无关。郑洪珍为证实已缴纳2016年承包费,出示以下证据拟证实:(1)郑洪珍上缴2016年承包款明细表,记载:1、2016年1-6月本金98万元分红款508000元;2、2015年12月8日公司、专家部工资293153.47元;3、2016年1月8日付力源幼儿园2015年装修费50000元;4、2016年1月8日付明月阁1906房12-1月份租金23634.56元;5、2016年1月13日还林力源广发信用卡117500元;6、2016年1月16日总部幼教部12月份工资48889.26元;7、2016年1月18日付佛山千灯湖早教中心1月份社保费812.66元;8、2016年1月18日付员工午餐费117元;9、2016年3月1日退案外人管彩云童话幼儿园股金及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红利共13万元;10、2016年3月1日退案外人唐敏童话幼儿园股金及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红利共91000元;11、2016年3月1日退案外人朱卫青童话幼儿园股金及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红利共39000元;12、代退案外人李艳珍股金及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红利共169000元;13、代退案外人李本玉股金及2016年上半年红利共22万元;共计1691106.95元。(2)林力源于2015年12月8日签名的借条一张,写明为解决员工工资发放困难向郑洪珍借293153.47元。(3)银行转账记录电子回单3张,与证据(1)3-5对应。(4)顽逗星幼儿园工资表及对应的郑洪珍付款的转账记录。(5)费用报销单,记载郑洪珍同意垫付社保费812.66元及员工午餐费117元。(6)管彩云的股份制合同、股权证、退股申请、确认书,记载管彩云将其在童话幼儿园的10万元股权转让给郑洪珍,分红权由郑洪珍享有。(7)唐敏的股份制合同、申请书、确认书,记载唐敏申请将其在童话幼儿园的7万元股权退回,并收到郑洪珍支付7万元,股权与分红权由郑洪珍享有。(8)朱卫青的股份制合同、申请书、确认书,记载朱卫青申请将其在童话幼儿园的3万元股权退回,并收到郑洪珍支付3万元,股权与分红权由郑洪珍享有。(9)李艳珍的申请书、确认书,记载李艳珍申请将其在童话幼儿园的13万元股权退回,并收到郑洪珍支付13万元,股权与分红权由郑洪珍享有。(10)李本玉股权证、确认书,记载李本玉收到郑洪珍支付股权20万元,股权与分红权由郑洪珍享有。顽逗星公司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主张并非是承包款,且上述期间顽逗星公司的公司财务是由郑洪珍管理,郑洪珍将个人的银行卡交给公司使用。顽逗星公司还出示银行流水明细、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拟证实郑洪珍从顽逗星公司处挪用侵占资金568.59万元,郑洪珍亦出示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拟予以反驳。2016年8月30日,顽逗星公司(甲方)与郑洪珍(乙方)签订《解除承包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解除童话幼儿园的承包合同,甲方提前收回童话幼儿园经营权,签署合同次日甲方一次性支付700万元给乙方,该款项包括甲方提前解除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给予乙方的补偿费和合同中约定乙方的承包保证金;等等。同日,顽逗星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陈某的帐户向郑洪珍转账700万元。郑洪珍于同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顽逗星公司起诉后向一审法院申请对郑洪珍名下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由案外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为10758523.33元的担保函作担保。顽逗星公司为此支出担保金32275元。一审另查,林力源在2013年11月27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为顽逗星公司法定代表人。顽逗星公司与郑洪珍均确认童话幼儿园于2016年8月31日已返还给顽逗星公司,确认《关于郑洪珍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投资幼儿园的设施设备”是指投资童话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确认《解除承包协议书》中支付的承包保证金为500万元。以上事实,有《承包协议》、《关于郑洪珍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补充协议》、《广州市顽逗星新育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经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童话幼儿园章程、股权证、郑洪珍童话世界承包款明细表、转账记录、电子回单、林力源手写证明、郑洪珍上缴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保证金表、收据、郑洪珍上缴2014年承包款明细表、郑洪珍购买童话世界幼儿园员工股份明细表、股份制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确认书、童话幼儿园厨房改造项目报价表、《校园广播及舞蹈室扩声系统合同》、郑洪珍上缴2015年承包款明细表、电子回单、借款说明、力源幼儿园应付款明细表、高尔夫幼儿园应付款明细表、顽逗星幼儿园应付款明细表、郑洪珍上缴2016年承包款明细表、《解除承包协议书》、财产保全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顽逗星公司、郑洪珍各出示一份《承包协议》及郑洪珍出示的《关于郑洪珍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补充协议》,均约定顽逗星公司将童话幼儿园交由郑洪珍全面承包,上述协议的实质是出租教育资质及办学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故《承包协议》、《关于郑洪珍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补充协议》均属于无效合同。现郑洪珍要求确认其与顽逗星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相互返还。关于承包押金即承包保证金,郑洪珍出示郑洪珍童话世界承包款明细表、郑洪珍上缴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保证金表,该明细表有顽逗星公司财务专用章盖章确认,保证金表由时任顽逗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林力源签名确认,且郑洪珍出示该表中各笔款项一一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林力源手写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现顽逗星公司仅对签名予以确认而不确认款项内容,该抗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一审法院对郑洪珍童话世界承包款明细表、郑洪珍上缴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保证金表予以采信,确认该表记载内容为郑洪珍缴纳的承包押金即保证金410万元。郑洪珍还出示98万元股权证,主张该98万元股权也是作为押金出资,顽逗星公司虽对其中88万元的股权证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郑洪珍出示的98万元股权证予以采信。郑洪珍依此主张该98万元为押金,顽逗星公司在《解除承包协议书》中同意返还押金时并未提到需返还的押金郑洪珍尚未交齐,故郑洪珍主张98万元股权为押金的陈述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关于利息,因顽逗星公司与郑洪珍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故顽逗星公司依据无效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主张郑洪珍逾期付款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因郑洪珍已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顽逗星公司退回的承包押金500万元,现郑洪珍要求顽逗星公司返还承包押金8万元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顽逗星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因郑洪珍在2014年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确实占用了童话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教学设施,故郑洪珍应参照《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费的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关于2014年承包费即占有使用费,郑洪珍出示郑洪珍上缴2014年承包款明细表,该表有林力源签名确认,且郑洪珍出示该表中各笔款项一一对应的郑洪珍购买童话世界幼儿园员工股份明细表、股份制合同、股权证、银行转账记录、确认书、童话幼儿园厨房改造项目报价表、《校园广播及舞蹈室扩声系统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现顽逗星公司仅对签名予以确认而不确认款项内容,该抗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一审法院对郑洪珍上缴2014年承包款明细表予以采信,确认该表记载内容为郑洪珍缴纳的2014年承包费。该表下方写明2014年应缴承包款280万元加往来款287323.9元为3087323.9元,与该表总额3048666.4元相差38657.5元,故应视为2014年承包费还差38657.5元未付,现郑洪珍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有另外向顽逗星公司支付2014年承包费差额38657.5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现顽逗星公司要求郑洪珍支付2014年承包费即占有使用费38657.5元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顽逗星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对郑洪珍要求返还2014年的承包费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关于2015年及2016年1-8月的承包费即占有使用费,郑洪珍出示郑洪珍上缴2015年及2016年承包款明细表及该表中各款项对应的支付凭证,但上述款项均未有顽逗星公司或顽逗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予以确认,故郑洪珍依此主张该表记载的内容为2015年及2016年1-6月的承包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现郑洪珍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有另外向顽逗星公司支付2015年及2016年1-8月承包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顽逗星公司要求郑洪珍支付2015年承包费即占有使用费290万元、2016年1-8月承包费即占有使用费200万元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郑洪珍主张返还上缴的2015年及2016年承包款明细表中记载的承包费,现顽逗星公司未确认为承包费,故郑洪珍依据承包费主张返还上述款项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郑洪珍可另循途径主张。关于上述占有使用费的利息,现合同无效,故顽逗星公司依据无效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主张利息起算时间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郑洪珍实际占用期间未及时支付占有使用费,实际占用顽逗星公司资金,故顽逗星公司主张利息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顽逗星公司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13日起以4938657.5元(38657.5元+290万元+2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担保金,顽逗星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支付担保金,属于顽逗星公司进行诉讼的应诉成本,且财产保全并非是进行诉讼的必要程序,故顽逗星公司要求郑洪珍承担担保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一、确认顽逗星公司与郑洪珍于2013年11月27日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郑洪珍向顽逗星公司支付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8月的占有使用费4938657.5元及利息,利息以4938657.5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顽逗星公司向郑洪珍返还承包押金80000元;四、驳回顽逗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郑洪珍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183元,由顽逗星公司负担16003元,郑洪珍负担4318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49180元,由顽逗星公司负担1800元,郑洪珍负担4738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郑洪珍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退股金、分红款、代垫款项能否冲抵涉案的款项?1.关于退股金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所谓退股金是指顽逗星公司股东退股时,郑洪珍代顽逗星公司向该些股东退回的款项。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也约定,郑洪珍代为支付退股金额的,可享受相应的全年分红。童话世界园查明当事人g在有林力源签名的《郑洪珍上缴2014年承包款明细表》中亦体现了郑洪珍向张玉莲等股东代付退股金,顽逗星公司认可将该些款项予以冲抵的事实。根据郑洪珍提交的2015、2016两年的明细表中显示,其支付了以下退股款:任丁一42万元;管彩云10万元;唐敏7万元;朱卫青3万元;李艳珍13万元;李本玉20万元。该些股东信息以及持股股款金额与有林力源签名的2015年童话世界幼儿园股东名单的记载一致;支付退股款的情况郑洪珍亦提交了备注“退童话世界幼儿园股东股金”的银行电子回单、退股申请、退出股东签名的确认书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以上款项共计95万元应当在涉案款项中予以抵扣。2.分红问题。合同中明确约定郑洪珍缴纳押金后,有权取得每年20%的分红。从《郑洪珍上缴2014年承包款明细表》亦体现了对于410万元保证金、98万元童话世界股金、以及郑洪珍支付的退股金71万元享有20%的分红。则根据交易的惯例,郑洪珍有权就以上项目在2015年、2016年1-8月期间收取20%的分红。经过计算,410万元押金部分2015年可用于抵扣款项的分红款项为82万元;2016年1-8月可用于抵扣款项为54.67万元,共计136.67万元。另98万元押金部分的分红可用于抵扣款项的金额为19.6万元(2015年)以及13.07万元(2016年1-8月)。此外,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退股股东退股金由郑洪珍退回的,可享受退股股东当年全年分红,因此,郑洪珍在2015年及2016年支付的退股金相应的分红其亦有权享受,并用于抵扣涉案的款项,该部分分红共计29.6万元。以上分红款项总金额为198.94万元。3.关于代垫款项的问题。①关于代付执行案款的问题。林力源于2015年5月21日出具的《借款说明》显示,相关款项是向刘娜玲、樊欣怡支付股金和分红;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支付费用的主体亦为童话世界幼儿园。可见,该两笔款项的性质等同于由郑洪珍支付了退股股东的股金,结合本院对退股金的分析,该384485元的款项郑洪珍有权主张在涉案占用费中予以抵扣。②关于代林力源还信用卡的款项的问题。该些款项为林力源与郑洪珍个人之间的纠纷,本案中缺乏证据证明顽逗星公司予以确认并同意在涉案款项中予以扣除,因此该些款项不在本案处理范围。③关于林力源借款发放工资的问题。郑洪珍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工资表等证据,但郑洪珍主张该些款项应用于抵扣款项并无合同依据,亦无证据显示顽逗星公司确认并同意在涉案款项中予以抵扣,则本案对该些款项不予处理。④关于垫付顽逗星公司下属其他幼儿园费用的问题。郑洪珍提出在双方确认的《郑洪珍上缴承包(童话世界幼儿园)保证金》中有类似项目并予以了抵扣。本院认为,2015年、2016年的承包费明细表中罗列的该些费用未得到顽逗星公司认可,亦无证据显示双方经协商同意以该些费用抵扣涉案的款项,因此该些垫付费用本案亦不予处理。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中,郑洪珍有权在涉案款项中予以抵扣的金额为:95万元+198.94万元+38.4485万元=332.3885万元。经查,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1-8月,郑洪珍应向顽逗星公司支付款项共计4938657.5元。扣减郑洪珍有权抵扣部分,郑洪珍还需向顽逗星公司支付的金额为:4938657.5-3323885=1614772.5元。综上所述,上诉人郑洪珍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案件处理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郑洪珍向被上诉人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8月的占有使用费1614772.5元及利息,利息以1614772.5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郑洪珍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9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4183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9207元,上诉人郑洪珍负担1497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918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8元,上诉人郑洪珍负担488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309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顽逗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186元,上诉人郑洪珍负担1512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朝晖审判员  刘革花审判员  练长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永娟潘威陶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