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徐文与乔万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乔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徐文,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市。被执行人:乔万云,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甘肃临夏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徐文与被执行人乔万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7)甘2901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徐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万云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夏市人民��院(2017)甘2901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