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永清县永兴机械加工厂与北京阔博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清县永兴机械加工厂,北京阔博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212号原告:永清县永兴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永清县管家务乡管家务村。负责人:周东亮,系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辉,永清县永兴机械加工厂员工。被告:北京阔博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号4D。法定代表人:李秀波。原告永清县永兴机械加工厂与被告北京阔博包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永清县永兴机械加工厂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永兴机械加工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清县永兴机械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永清县永兴机械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姜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缑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