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守金、王更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金,王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舒城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意见:核稿意见:会签单位: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王守金,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农民。被执行人:王更生,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守金与王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成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