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鹏飞与被执行人张文红、张巧仙、薛存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鹏飞,张文红,张巧仙,薛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杜鹏飞,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张文红,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张巧仙,女,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薛存才,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万荣县人。申请执行人杜鹏飞与被执行人张文红、张巧仙、薛存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存才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