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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立美与郭建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美,郭建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967号原告:吴立美,女,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陆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建新,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美诉被告郭建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美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立美负担(退回27.5元)。审判员 袁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