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雨与被执行人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70号申请人张雨,男,生于1988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孙杰,女,生于1965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张雨与被执行人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淘淘 来源: